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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3 生效日期: 1999-09-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京民优发[1999]30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在职二、三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保健金请按《通知》规定执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请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1999)289号)执行。革命伤残人员调标所需经费另行下拨。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通力合作,尽快组织落实。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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