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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扶持消除山区低收入面工作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5 生效日期: 1999-09-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了全面落实市政府消除山区低收入面工作任务,加快山区低收入农民增收步伐,在2000年基本消除年人均劳动所得在1500元以下有致富能力的低收入人群。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农金体改办共同决定,对远郊七个山区县(区)中有致富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标准为1998年底人均劳动所得1500元以下农户,下同),在发展家庭户办和联户办一、二、三产经济,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一、对有致富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发展户办和联户办二、三产业,乡镇信用社每年借给不超过2万元贷款,使用期一年,市、县(区)财政给予贴息。市定边远山区乡镇范围内的,由乡镇小康资金贴息;其他山区乡镇,市、县(区)财政按8∶2比例贴息。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后,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对有致富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发展户办和联户办一、二、三产业,乡镇信用社给予不超过5000元小额贷款扶持,除用存折抵押外,重点采用农户联户信用担保等方式;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依据北京市政府1995年第三号令执行;发展户办和联户办二、三产业,地税部门对于其能够缴纳的各种税费,给予先征后由同级财政返还3年的照顾。

  三、对有致富能力的低收入农户,自办和与其他农户合伙兴办二、三产业,工商部门在为其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给予便捷服务,并给予免收工商管理费3年的照顾。

  四、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主要重点用于有致富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发展家庭经济。每户使用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使用期限一年。不需存单质押,不收利息或手续费。
  上述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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