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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0 生效日期: 2000-10-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检)字[2000]403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156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抓紧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取得实效的紧急通知》( 计电[2000]75号)的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的范围为全市所有农村中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小学和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中小学指县、乡(镇)行政辖区内的中小学。

  二、检查的内容
  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㈢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㈣违反规定举办补习班、辅导班、超常班等收费的。
  ㈤违反规定将捐款、赞助、建校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㈥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用的。
  ㈦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的。
  ㈧违反国家规定,由学校或老师统一代办各种保险,以及通过学生收取教育费附加等费用的。
  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㈩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检查从10月20日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检查期限是1999年秋季入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点是今年春、秋开学后所发生的收费行为。

  四、检查的组织和分工
  这次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采取分别检查与联合检查的方法,市物价局与房山区、怀柔县、顺义县、昌平区物价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其它区县按辖区开展检查。

  五、对检查的要求
  各区县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对检查中查出的价格违法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重大价格违法问题及时上报市物价检查所。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检查结束后,房山区、怀柔县、顺义县、昌平区物价局要按《通知》要求,于2000年11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写出专项材料报市物价局。其它区县的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报市物价检查所。

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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