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废止第二十七条“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三)项“按时缴纳私营企业管理费”的规定。以下各项依序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