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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6 生效日期: 1998-06-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废止第二十七条“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三)项“按时缴纳私营企业管理费”的规定。以下各项依序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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