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计规划字[2000]1811号
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十五”专项规划是“十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十五”计划纲要实施的重要保证。根据《关于北京市“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意见》的要求,为了保证“十五”专项规划的顺利发布和实施,充分发挥这些规划的指导作用,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十五”专项规划的审批、发布程序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项规划的名称
各专项规划的名称,统一用《北京市“十五”时期×××发展规划》的形式,如:《北京市“十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二、关于规划的审批程序
根据《关于北京市“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意见》,目前由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及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编制,已纳入全市“十五”规划体系的市级专项规划共51个,拟采取两种形式审批和发布。
1、重点专项规划
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的规划。这类规划由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草案,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交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
初步确定重点专项规划共10个:
(1)北京市“十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2)北京市“十五”时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3)北京市“十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
(4)北京市“十五”时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北京市“十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
(6)北京市“十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
(7)北京市“十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
(8)北京市“十五”时期城市化发展规划;
(9)北京市“十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
(10)北京市“十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其他专项规划
既主要体现市场导向的经济发展领域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领域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发展规划。这类规划,由各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草案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主管市领导审定,由市计委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实施。
其他专项规划共41个:
综合类(7个):
(1)北京市“十五”时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
(2)北京市“十五”时期财政发展规划;
(3)北京市“十五”时期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规划;
(4)北京市“十五”时期利用外资规划;
(5)北京市“十五”时期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
(6)北京市“十五”时期经济体制改革规划;
(7)北京市“十五”时期山区建设规划;
产业发展类(9个):
(1)北京市“十五”时期工业发展规划;
(2)北京市“十五”时期商业发展规划;
(3)北京市“十五”时期金融保险业发展规划;
(4)北京市“十五”时期旅游业发展规划;
(5)北京市“十五”时期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6)北京市“十五”时期建筑业发展规划;
(7)北京市“十五”时期邮政事业发展规划;
(8)北京市“十五”时期电信业发展规划;
(9)北京市“十五”时期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城市建设类(7个):
(1)北京市“十五”时期危旧房改造规划;
(2)北京市“十五”时期园林事业发展规划;
(3)北京市“十五”时期公用事业发展“十五”规划;
(4)北京市“十五”时期交通发展规划;
(5)北京市“十五”时期水利发展规划;
(6)北京市“十五”时期生态建设规划;
(7)北京市“十五”时期城市防灾减灾规划。
社会发展类(18个):
(1)北京市“十五”时期科技发展规划;
(2)北京市“十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
(3)北京市“十五”时期文化事业发展规划;
(4)北京市“十五”时期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5)北京市“十五”时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6)“京市“十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7)北京市“十五”时期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8)北京市“十五”时期质量监督发展规划;
(9)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规划;
(10)北京市“十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
(11)北京市“十五”时期老年人事业发展规划;
(12)北京市“十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
(13)北京市“十五”时期人才建设规划;
(14)北京市“十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15)北京市“十五”时期法制建设规划;
(16)北京市“十五”时期公安政法事业发展规划;
(17)北京市“十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18)北京市“十五”时期社区建设规划。
除上述两类规划外,其他市级专项发展规划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报市计委备案。
三、专项规划审批公布的进度安排
2000年12月底前各专项规划要完成草案编制和征求意见工作,2001年3月底以前按程序进行审批。待《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经市人代会讨论批准颁布后,在三个月内陆续发布实施。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