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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副食品冻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2 生效日期: 1999-11-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商(市二)[1999]207号

为了搞好首都“菜篮子”工程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政府副食品储备制度,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猪(牛羊)肉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直接影响市场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搞好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落实首都“菜篮子”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须由政府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第二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经营机制及管理水平。
  2.具备2000吨以上的冻体储备能力的冷库。
  3.猪肉承储企业应具有班产500头屠宰加工能力、日分割200头能力和熟制品加工能力。
  4.为了便于储备商品正常更新,承储企业产品经营量必须大于承储量。

  第三条 确保储备猪(牛羊)肉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冻储与活储结合后,冻储商品数量安排是:
  猪 肉:15000吨。
  牛羊肉:4000吨,随着活羊储备的建立相应减少冻储数量。
  各类储备商品的具体品种及规格必须坚持适销对路,便于更新的原则。
  储备商品所有品种的质量都要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国家及北京市动物检疫要求。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1.政府储备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托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承担政府储备工作,具体数量以市商委、市财政局与承储单位签订的《委托承储协议》为准。
  2.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在储备商品业务方面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在政府需要动用储备商品时,由市商委负责安排商业网点、投放的品种、出库时间、数量计划,并组织供应。
  3.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费用标准的核定及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及时拨付、清算储备费用,检查、监督储备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承储企业储备商品情况。猪(牛羊)肉商品储备费用主要是储备商品直接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仓储保管费、正常损耗等。
  4.各承储企业负责本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包括储备商品的购进、检疫、验收、运输、妥善保管和正常更新等工作。同时,每月按要求上报有关储备商品情况和报表,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储备费用清算报告及报表。
  承储企业要按以下规定保持储备库存数量:猪肉储备年末库存必须达到政府下达储备数量,在销售淡季时,库存不得低于政府下达储备量的70%;牛羊肉储备库存数量在收屠旺季前一月内,不得低于政府下达储备量的30%,全年平均储备库存量要达到政府下达储备量的70%以上。未达到要求的承储企业,视同未完成储备任务,财政部门不予以结算储备费。各承储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实行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专职的业务人员。

  第五条 储备商品的正常更新与动用。

  一、储备商品的动用。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归市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需由市商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要求的地点、数量、质量、规格、销售价格等要求向市场投放,在动用期内完成动用任务。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所发生的收益,即升值部分,由财政收回,贬值部分由市场风险基金弥补。

  二、储备商品的正常更新。储备商品成本由市财政局定期核定,承储企业在保证政府下达的数量、品种、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储备商品更新,更新中形成的增值或贬值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凡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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