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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第二专业学历教育和开放式教育招生报考费、审定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4 生效日期: 1999-1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1999]第425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收取成人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和电大开放式教育招生报名费和审定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及区县招办对申报第二专业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报名费、审定费,收费标准:报名费(区县招办收取)每人次10元,审定费(市考试院收取)每人次10元。
  实施开放式教育的电大等学校,对不参加面授辅导的学生可收取报考费,收费标准按照自学考试成人大专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18元执行。
  上述有关单位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收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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