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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4 生效日期: 1997-01-1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1997)1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近年来,随着企业的商标意识逐渐提高,作为企业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途径的商标异议,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商标异议申请件逐年大幅度上升,异议双方的提供的材料越来越全面。但是,近来不少异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未经翻译的外文资料,给商标异议裁定及商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文”,今后异议当事人提供的异议材料中的外文书件,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材料将不作为异议材料使用,并将其退回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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