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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 2000-1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2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15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局已于2000年10月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本市情况,经研究就贯彻《暂行办法》中的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内容和标准,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七项税收征管质量比率为考核内容,以现行我局计算机网络中存贮并使用的有关征管数据为基础,严格按《暂行办法》确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执行。

  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对象是北京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及其所属各税务所(稽查所),市局负责对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进行考核,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对所属税务所(稽查所)进行考核。

  三、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时限,采取按年、按季与按月相结合以季度考核为主的考核形式,其中欠税增减率按年度考核,登记率按季度考核,其他各率按月度考核。

  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方法:采取自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按季(月)对本单位税务所(稽查所)的有关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征管质量考核分项统计表》和《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对按月考核的项目,其报送的相关内容为季度内三个月考核指标的加权平均数,市局将按各单位报送的情况按总局《暂行办法》规定的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按季进行考核评比,并对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的实际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五、市局征管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考核,并将每季的考核评比结果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反馈给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考核评比结果一经确认,一律不作更改。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的评比结果纳入市局'双文明'考核工作。

  六、总局《暂行办法》中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的几点注释。
  (一)登记率中:2.指标口径中'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指纳 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未来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二)申报率中:2.指标口径'应申报户数'各单项指标中:期初开业户指税款 所属期上月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本期开业户'指税款所属期月始至月终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非独立纳税户'指非独立核算的注册登记户数。
  (三)申报准确率:2指标口径所述内容指某一月纳税申报情况与同一月税务检 查情况在时间上一致。
  (四)入库率:1.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2)口径指标中:'分子:按 照税法规定的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实际征收入库的税额'指纳税人在征期到开户银行上缴税款的税额。
  2.缓征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指按北京市国税局有关文件规定已在税务机关办 理的延期缴纳手续的税款。
  3.查补税款入库率:(2)指标口径中考核期内已入库的查补税款,包括通过 纳税评估组织入库的税款。
  4.罚款入库率:(2)指标口径中'考核期内实际入库的罚款金额',既包括按 一般程序处罚的罚款也包括按简易程序处罚的罚款。
  (五)滞纳金加收率:2.指标口径中'每一户次完全加收才计入'指在以金额作 为统计对象时,应按该企业完全征收入库的滞纳金为准,未加滞纳金者不应计入在内。
  (六)处罚率:仅限于通过税务稽查产生的罚款户数,不包括违反税务规定的行 为处罚。

  七、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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