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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在招生中使用“农转非”指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2-06 生效日期: 1996-02-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6]47号

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各技工学校:


  为大力支持技工教育的发展,为企业培养高质量的优秀技术人才,市政府每年在招生中给技工学校下达一定数量的“农转非”指标。为使技工学校更合理地使用好“农转非”指标并使其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新形势下,改善技工学校生源质量,发挥为企业补充优秀技术人才的导向作用,现就技工学校在招生中使用“农转非”指标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转非”指标使用的基本原则:
  1.技工学校“农转非”指标主要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技术性强的工种、部分艰苦技术工种以及重要岗位。
  2.技工学校“农转非”指标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给予倾斜。
  3.技工学校“农转非”学生毕业分配工作时,需与用人单位签定至少5年的劳动合同。

  二、技工学校在招生中申请使用“农转非”指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技工学校应有与定向用人单位事先签订的协议书。
  2.技工学校应保证学生毕业后分配到定向用人单位并按所学专业使用。
  3.技工学校应具备本专业教学、实习、师资等基本条件,不得以联办形式委托它校对“农转非”学生进行培养。

  三、申请程序及时间安排:
  1.技工学校应依据申请使用“农转非”指标的基本原则、条件在每年3月初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招生专业人数、协议书等)由主管局、总公司教育部门或区、县劳动局,报至市劳动局。
  2.市劳动局会同市计委对技工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平衡后,于3月底前共同提出本年度“农转非”指标使用计划,并由市劳动局通知各局、总公司教育部门或区、县劳动局。
  3.“农转非”指标使用计划纳入本年度北京市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并在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

  四、录取、审批:
  1.凡经批准使用“农转非”指标并纳入招生计划的技工学校应根据全市统一招生录取的要求,保证录取农户的优秀子女入学,在学生正式入学前,应对新生进行一次体检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检结果不符合录取规定者,应在报市劳动局同意后将档案退回其所在区县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录取要求予以补录。
  2.技工学校须持录取的农户生名册、考生档案等材料,于每年10月上旬到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3.技工学校应在市劳动局审批后一个月内,持录取名册及有关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转城镇集体户口手续。

  五、其它:
  1.各技工学校应严格按照在招生中使用“农转非”指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更改专业,更不得在市政府规定的技工学校收费生收费标准以外,收取其它费用。
  2.年底以前,市劳动局对应届毕业的“农转非”学生分配去向进行追踪检查。
  3.对违反在招生中使用“农转非”指标有关规定的技工学校,市劳动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再对其下达“农转非”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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