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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15 生效日期: 1995-03-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5]05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范围还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批准成立的武警院校。学校兴办的技工贸一体化的企业不能享受校办工厂的优惠政策。

1995年3月15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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