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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房屋维修材料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4-27 生效日期: 1979-04-27
发布部门: 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加强城市房屋维修,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是很大的节约。把房屋维修好,可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是关心群众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当前维修材料不足,房屋失修失养严重。为了有计划地安排和合理使用房屋维修材料,特制定《城市房屋维修材料定额试行标准》,现发给你们试行。各地房管部门维修房屋所需要的材料设备,要按现行物资管理体制列入各地计划供应。 
  请将试行中的意见和问题函告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以便修改时参考。 
 
 
城市房屋维修材料定额试行标准 
 
  一、为加强城市房屋的维修,有计划合理地安排房管部门所必须的房屋维修材料,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在内,每万平方米维修材料平均定额为:钢材1.7吨;木材9立方米;水泥12吨;玻璃70平方米;砖4.4万块。 
  三、各城市房屋结构不同,地区差异较大,所需维修材料不等。寒冷地区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基建定额的地区差异比例,适当调整。 
  四、房屋严重失修失养的城市和对外开放的城市,维修资金又充足的,维修材料定额,可适当高于本标准。 
  五、房屋质量较好以及有地方材料可代用的城市,维修材料定额可适当低于本标准。 
  六、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城市房屋,应根据抗震加固的需要,单列计划,另行申请拨给必要的材料。 
  七、城市危险房屋拆除另建房屋的,应列入基建计划,其所需的材料,按照基建材料定额,另行申请拨给。 
  八、各城市房管部门应加强材料管理,保护专料专用,并应充分利用旧料,努力降低材料消耗、多快好省地完成房屋维修任务。 
  九、城市私有房屋以及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其维修材料定额可参照本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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