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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4 生效日期: 1996-05-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市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各区、县局非常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实施,做了大量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截止3月底鉴定工作基本结束,为了使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从而达到制定《办法》的最终目的。根据前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尚需完善的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企业类型的鉴定及管理工作
  (一)各区、县局对已鉴定为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乙类企业,在今年三季度所得税预征前按照市局《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时应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对已经鉴定为乙类企业的,原则上不再调整,但对在鉴定过程中有明显失误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部门重新审核鉴定;
  3、在同一区、县内,同一企业的不同核算单位之间鉴定、定率工作要尽可能协调一致。
  (二)为了严肃鉴定办法,经税务部门鉴定为乙类企业的,由区、县税务部门对其正式下发《通知书》(鉴定表不再由企业留存,《通知书》的格式由各局自定)。
  (三)切实加强对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管理。
  实行此《办法》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帮助企业建帐建制,加强财务核算,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以达到征管改革总体目标的要求,即建立以“自核自缴”为基础的分类申报纳税制度。为此要求各区、县局在每年核定乙类企业的基础上逐年减少20%的比例(不含每年新审定的乙类企业,下同)。此项工作作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一项具体措施,要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进行考核。

  二、有关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办法》中所指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的全部收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为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按定率办法缴纳和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按《办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184号《关于1995年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征工作的通知》中所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换算表”直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换算表”附后)。
  (三)《办法》第三条规定:“鉴定为按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改为“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多退少补。”
  (四)《办法》中对于全市六种行业企业按照不同的地域规定了不同的纯益率,现考虑到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将部分行业纯益率作适当调整。
  1、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较大,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5%一7%统一的纯益率。
  2、近年来由于商业批发企业利润率较低,对利润率确实较低的商业批发企业,各区县局可根据各批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规定的商业企业纯益率基础上最多可下调2%。
  3、《办法》中所指的“饮食服务业”。按照营业税的税目确定,即: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由于服务业中的各业利润率高低不一,对利润率确实较低的服务业,各区县局可在原纯益率的基础上适当下调两个百分点。
  (五)关于企业亏损的弥补
  1、1996年以后被鉴定为乙类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执行定率征收办法期间的亏损;但鉴定为乙类企业以前年度已经税务部门批准或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可继续弥补到期为止。
  2、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乙类企业上升为甲类企业的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可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 条的规定进行弥补。
  (六)实地定率征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帐务处理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2、上交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期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亏损企业”结转时加大亏损额。
  (七)对无收入核算的企业,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据此,各区县局可以依据《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征收,有关办法须报市局备案。
  (八)此《办法》执行后,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29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税率换算表 税率          18%             27%             33% 所得额项目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元)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元)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元) 月份 一 月       0-2500(含)         2500-8333.33(含)       8333.33以上 二 月       0-5000(含)         5000-16666.67(含)       16666.67以上 三 月       0-7500(含)         7500-25000(含)        25000以上 四 月       0-10000(含)        10000-33333.33(含)      33333.33以上 五 月       0-12500(含)        12500-41666.67(含)      41666.67以上 六 月       0-15000(含)        15000-50000(含)        50000以上 七 月       0-17500(含)        17500-58333.33(含)      58333.33 八 月       0-20000(含)        20000-66666.67(含)      66666.67以上 九 月       0-22500(含)        22500-75000(含)        75000以上 十 月       0-25000(含)        25000-83333.33(含)      83333.33以上 十一月      0-27500(含)        27500-91666.67(含)      91666.67以上 十二月      0-30000(含)        30000-100000(含)       100000以上 说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在预缴或预征企业所得税时,用本月或本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找适用税率,然后用本月或本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相应在适用的税率即得出本月或本季应纳所得税额。比如:某纳税人1-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那么本季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元×27%=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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