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8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6年5月27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