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仲函[1997]54号
朝阳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一年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企业职工应按政府令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由于旷工人员在旷工期间不享受工资,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计算基数,因而不能缴费。同时职工在旷工期间企业没有为其缴纳旷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关于这类职工的档案如何转移问题。如职工因旷工被除名,用人单位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在15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往职工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