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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侨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出国留学的归侨侨眷在市住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8 生效日期: 1996-06-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侨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侨会[1996]0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对留学人员“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和对归侨、侨眷“根据特点,适当照”的原则,使留学在海外的归侨侨眷能安心学习,提高学业,并鼓励和吸引学有专长者回国服务,现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就出国留学的归侨、侨眷在京住房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出国留学的归侨侨眷在国外期间,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家庭,如遇有房屋分配、拆迁、购置时,应将他们视为在京有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予以安置。
  二、公派出国留学期满未能按规定归国者、自费出国留学已获得所在国(地区)永久居留权在境外定居者和已加入外国国籍者,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照顾。
  三、上述第二条的人员,如在国内有投资合作项目(包括经济、技术、科技、文化等方面)并已签订正式合同,履行协约者,可按第一条规定予以适当照顾。
  上述规定适用于外籍华人眷属和港澳同胞眷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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