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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1 生效日期: 1997-09-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1997]第2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的函”(计价费(1997)13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你局向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并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京价(收)字(1994)第170号文同时废止。
  你局须按规定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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