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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问题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4 生效日期: 1998-09-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建开[1998]307号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计投资[1998]1474号)的有关精神,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成本和3%的利润,要求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同时规定小区内经营性配套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为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多次召集各有关收费单位研究,收费单位表示理解和支持。现提出能列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3项,其中2项允许全额收取,21项减半征收。凡没有列入附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收费、基金,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一律禁止收取。今后市政府如发布有关收费的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减半征收的项目及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下文。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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