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卫医字[1997]第10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市监狱管理局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市卫生局各处室及所属各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提高其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
一、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
该委员会是我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其成员主要由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和市卫生局的主管领导和部分精神病学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负责规范、管理和协调全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二、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及职责。
委员会下设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由市卫生局负责组建,负责对我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安排全市各级政法机关提出需要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工作。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负责聘请经市政府指定医院的精神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导有关医院的鉴定工作,为政法机关提供咨询,对政法机关有疑问的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必要时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四、司法精神病专家组的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是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最终结论。
五、有关精神病司法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六、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
19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