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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路费提高收费标准后增量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 1998-11-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管字[1998]120号
市交通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已于1998年6月1日,对公路养路费费额征收标准做了调整,现将调整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路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增量部分全部用于北京公路联络线工程(四环路)。按1998年度增收水平测算,全年增量部分计划数额为8亿元(1998年6-12月增量部分计划数额为4亿元)。
  二、养路费的征收、缴库和支出管理仍按京政管字(1997)57号和京财工(1998)1247号文件执行。
  三、市公路主管部门在每月提出用款申请时,应根据测算数额,明确其中用于公路联络线部分数额,并于每年终计算出实际增量,下年度进行调整、结清。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京政发(1998)9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速本市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状况,提高通行能力,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调整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的收费额,客、货车每月每吨22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按营运收入总额计征的收费率为15%。
  三、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及摩托车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四、对清洁车、医疗、环保、公安、司法部门专用车、军用车等车辆按交通部、本市有关规定减免养路费征收费额。
  五、取消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工本费、货物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工本费、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强制收取的养路费凭证塑封费等收费项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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