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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8 生效日期: 1995-07-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1995]2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3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对1994年以来已办理的退税进行一次检查,凡从“三大”乙烯工程收购(包括直接收购和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的产品,已办理退税的要尽快予以收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1995年7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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