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1995]2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3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对1994年以来已办理的退税进行一次检查,凡从“三大”乙烯工程收购(包括直接收购和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的产品,已办理退税的要尽快予以收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1995年7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3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对1994年以来已办理的退税进行一次检查,凡从“三大”乙烯工程收购(包括直接收购和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的产品,已办理退税的要尽快予以收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1995年7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