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北京市盐业批发经营(生产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6 生效日期: 1996-09-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综[1996]1412号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盐业批发经营(生产加工)许可证收费立项的函”(京商(盐)(1996)96号)收悉。根据《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向盐业批发经营(生产加工)企业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许可证工本费应全额上交财政专户。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2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