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安办字[1996]第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世界银行住房贷款项目比照‘安居工程’优惠政策”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7期)),现将有关世界银行住房贷款项目享受“安居工程”优惠政策的协调、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利用世界银行住房贷款开发新建的住房,均可享受“安居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利用世界银行住房贷款开发新建的住房,按其建筑面积的30%用于安居工程住宅;10%用于世行贷款偿债专项保证金(两项共40%),其余住房可作为商品房按市场价出售,所得收入用于资金平衡,保证按期还款。
三、市贷款项目办公室负责贷款项目的确认;市安居办负责出具“小康住宅税费减免证明”。各税收部门依据“小康住宅税费减免证明”办理税费减免手续。
四、经确认的世行贷款项目,应减免税费已由原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的,可凭市安居办开具的税费减免证明,由收费单位核定,予以返还或在其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开工项目中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