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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证工本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7 生效日期: 1996-10-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综[1996]1644号

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京会交(1996)第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及区县财政局收取会计证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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