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3 生效日期: 1995-10-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1995]355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制定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5)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旅店、典当、旧货、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小件寄存、印刷、复印、刻字、机动车修理、修锁配钥匙等行业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由5元调整为15元(含正副本)。
  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你局须持本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