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 1988年度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福利补助费,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补发;1987年12月31日以前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福利补助费,由市财政统一拨给。
2.根据总后勤部(1988ぉ后需字381号文件规定,发放军队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65元的标准执行。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 1988年度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福利补助费,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补发;1987年12月31日以前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福利补助费,由市财政统一拨给。
2.根据总后勤部(1988ぉ后需字381号文件规定,发放军队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65元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