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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01 生效日期: 1989-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综[1989]1056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林业局、市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
  根据地质矿产部、人事部、财政部地发(1989)81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的通知》,现对我市调整野外工作津贴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规定,只适用于市规划局所属勘察院、测绘院,市水利局所属水文总站、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测量队、地质队,市林业局所属林业勘察设计院和各区、县林业局所属林业调查队职工野外作业时执行。

  二、 我市地质勘探职工执行第八类地区的津贴标准,即:“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每人每日4元,“分队以下普查”每人每日2.70元,“分队以下勘探”每人每日2.50元,按在野外工作的实际天数计发。

  三、 山区林业调查队(门头沟区、房山区、延庆县、昌平县、怀柔县、平谷县、密云县)每人每日4元,平原地区的林业调查队(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通县、大兴县、顺义县)每人每日2.50元。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的职工到哪个区(县)工作,即执行哪个区(县)的津贴标准。

  四、 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在现行野外工作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天提高0.9元。市测绘院从事远郊山区测量标志巡查维修人员每人每日4元,市勘察院的市政勘探和市水利局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地质队、测量队在山区进行野外作业时每人每日4元,市水利局水文总站的山区水文站每人每日2.70元。

  五、 调整野外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由原资金渠道开支。财政不追加预算拨款。

  六、 调整后的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从1989年3月1日起执行,京人工(1987)第34号、87财文字74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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