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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0 生效日期: 1989-08-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劳资发字[1989]232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市政府各委、办: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市劳动局京职改办字(88)211号“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许多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中“聘任为初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这一条提出一些意见,希望市里能拿出统一的工资标准。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市里批准的参加评定范围内确定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其档案工资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三级以下的,可按十三级工资标准(72元、70元、69元)执行。聘任为员级职务,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四级付以下的,可按十四级副工资标准(56元、55元)执行。

  2.对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负担能力,自行确定高于或低于档案工资的实际工资水平。

  3.其他问题仍按京职改办字(88)211号文件及京职改办(1989)00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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