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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房屋统筹分配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逆产清管局关于机关单位使用公房办理批拨和租赁手续的联合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08-25 生效日期: 1950-08-25
发布部门: 政务院房屋统筹分配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逆产清管局
发布文号:

    (一)凡驻在本市之中央级华北级市级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公营企业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等,使用公房,本经前房产管理委员会或房屋统筹分配委员会办理批拨手续者,应一律向房屋统筹分配委员会补办拨用手续。如由其他机关转让使用者,亦应补办手续。
  (二)原由清管局接管之房屋,经各机关占用,现在产权业经确定为公产者,应一律补办拨用手续,如经指定须交租者,再向清管局办理租赁手续。
  (三)凡清管局接管之房屋,经各机关使用,其产权确定为民产,业已发还业主者,其使用机关应向业主洽商租赁或予腾房。
  (四)凡住用民房,应一律与业主洽商租赁,并向房统会备案。
  (五)暂由政府代管之房屋以及在查封期间尚未定案之房屋,无论机关团体和私人占用一律向清管局照章缴纳租金。
  (六)即希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部门、各民主党派查照办理为荷。

195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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