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4]房公字第3652号
城郊区各管理所:
一、接市府外事处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外发字第一八○六号函,同意我局拆除东单区甘雨胡同十四号旁门及椿树胡同乙三十二号代管英人葛开乐一部危险房屋,和甘雨胡同十六号代管法侨那世宝房产中已塌的一间平房。但须估价,并拍成照片存案。关于今后如遇代管外侨产的修缮工程,在不致改变原产形状的原则下,可由我局径行修缮;如要拆除或翻修时,必须报处核准,并将拆修房屋的原状拍照存查。
二、特此通知,希各管理所切实注意。
1954年11月22日
城郊区各管理所:
一、接市府外事处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外发字第一八○六号函,同意我局拆除东单区甘雨胡同十四号旁门及椿树胡同乙三十二号代管英人葛开乐一部危险房屋,和甘雨胡同十六号代管法侨那世宝房产中已塌的一间平房。但须估价,并拍成照片存案。关于今后如遇代管外侨产的修缮工程,在不致改变原产形状的原则下,可由我局径行修缮;如要拆除或翻修时,必须报处核准,并将拆修房屋的原状拍照存查。
二、特此通知,希各管理所切实注意。
195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