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75]市房管字第075号
市建委、市外事组:
据公安部门统计,近几年出国的归侨共有五千一百余人,其中大部分均已超过批准的假期,这些归侨的原住房屋大多是我局统管的公房,他们中大多数人在出国前没有办理退租手续,而将自己的住房私自转让给亲友居住,一部分则长期空闲不用。据朝阳区呼家楼房管所和海淀区甘家口房管所统计,近两年来,从这两个所管界内出国的归侨有三十八户,原住公房五十二间,在他们出国前私自转让给亲友居住的有三十间,占57.7%,出国后长期空闲不用和被他人强占的有七间,占13.4%,两者合计占71.1%。这样做,既违犯房屋管理政策,又造成房屋使用上的浪费。
为严格执行房管政策,使这部分房屋得到合理使用,根据原中侨委(64)内政林字第842号和京革发(74)(085)号文件精神,对出国归侨的原住公房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凡批准出国居住的归侨,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退租手续,在出国前把原住房交给房管所。收回的房屋优先安排住房困难的归侨。
2.凡请假出国探亲的归侨,在批准的假期内,房管部门保留其房屋承租权。房内物品,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人员代为管理(代管人不得迁入居住);逾期未归,原工作单位已按退职或自动离职处理或公安机关已注销其户口者,其原住房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内物品由受委托单位或人员负责处理,如无受委托单位或人员负责处理的,由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房管所应与公安派出所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做好这一工作。
附注: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75)京建字第150号批复:“关于收回出国归侨原住公房的处理意见,经与外事、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原则同意。在执行中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做好这项工作。”
197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