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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各类培训实体发布职业技术等级培训招生广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9 生效日期: 1995-12-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5]53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培训实体:
  为加强对各类开展职业技术等级培训的培训实体发布招生广告的管理,维护技术等级培训市场的秩序,规范培训实体的培训行为,保障求学者和办学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94)506号)和《北京市各类培训实体开展技术等级培训暂行管理办法》(京劳培发(1995)106号)现对各类培训实体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以下简称新闻媒介)发布技术等级培训招生广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培训实体通过新闻媒介发布职业技术等级培训招生广告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培训实体办理发布技术等级培训招生广告审批手续时,须持以下证件和材料:
  1.《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副本(以下简称《许可证》);
  2.《北京市技术等级培训招生广告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3.培训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和办事人员身份证。

  三、发布高级工培训广告的到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发布初、中级培训广告的到区、县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技工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到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四、各培训实体必须按《许可证》上审批的工种、培训等级拟定广告内容,严禁在广告中出现“劳动局考证班”、“劳动局发证班”、“劳动局考核定点单位(定点校)”、“颁发劳动部证书”等违反有关法规或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内容。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北京市各类培训实体开展技术等级培训暂行管理办法》吊销其《许可证》。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文件如与本通知相抵触。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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