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89]398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
处,各中央在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驻京部队单位:
1989年3月13日市劳动局京劳险函字(1989)11号《关于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答复朝阳区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请示”的意见是:“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的,凡工龄不满十年的,不实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办法。可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比较短的工人,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最近有些单位又提出具体发放标准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凡工龄不满10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养老费用的发放标准,以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缴纳的与按个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3%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之和连同利息扣除5%的管理费后,其余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此项资金由市统筹办公室负责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