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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女司机、女售票员哺乳时间集中使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23 生效日期: 1990-06-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保发字[1990]169号

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女司机女售票员哺乳时间集中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女司机、女售票员哺乳期哺乳时间可以集中使用,集中方式为两种,第一种为在产假后继续休息一个月;第二种为产假后至婴儿一周岁之前,每月集中休息3天。

  2.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劳动力、劳动组织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某一种方式。

  3.今后,你总公司要逐步创造条件,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  条的规定,即:“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更好地解决乳母日常喂养婴儿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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