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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清算、核定工资基数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7-14 生效日期: 1990-07-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资发字[1990]256号

(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局,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1989年工资清算和1990年核定工资基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算问题
  1989年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清算工作,仍按市劳动局、市税务局京劳资发字(1988)115号“关于完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和京劳资发字(1989)179号“关于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有关工资清算办法的暂行规定”办理。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89)市税二字第103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1990年工资基数的核定问题
  1.企业接收经市政府批准的因建设征地而分配的占地农转工后,可以核增工资基数。
  2.企业接收1990年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按市政府京政办发(1990)34号文第六条规定“根据情况可增加工资总额”办理。
  3.挂钩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增人、接收复员转业军人,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的增人增资标准由年人均1200元提高到1500元。
  4.根据京企调办字(1990)第一号文件精神,按月人均12元核增企业的工资基数。
  5.关于核增工资基数后的纳税问题
  接收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复转军人、建设征地分配的农转工新增扩建项目增人所增的工资和人均核增一级所增加的工资核入工资基数后,免征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

  三、1990年调整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具体办法
  实行各种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全市平均标准工资级差(12元)计算,人均一级的幅度从1990年1月起调整工资总额基数。人数以1989年年末平均人数为基础,按调整档案工资人员范围的规定适当核减后的人数计算。
  1.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企业,相应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一户核定下达,然后由区、县、局、总公司逐一下达到所属企业。
  2.实行市政府京政发(1984)96号文件办法的企业,增加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审批程序按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京企调办字(1990)第3号文中第一条第6项办理。
  3.实行计税成本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分档列支办法的企业,月基础成本工资由105元调整到117元;月人均浮动工资标准不变。
  4.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市劳动局,市税务局重新确认后,符合条件继续实行的企业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  原核定单价的工资基数+新增工资额
  计价单价=----------------
  原核定的计件产量基数
  5.商业企业参照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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