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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30 生效日期: 1990-11-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字[1990]393号

市有关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
  根据京政发(1990)50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技工学校减免杂费、学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由于生源不足招生困难的工种(专业),需要减免收取杂费、学费的,由学校提出意见,经主管局、总公司同意,报市劳动局备案。

  二、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由学校自行确定减收或免收学杂费。对转入、转出的学生,由学校视情况自行确定收、退学杂费。

  三、规定收取杂费、学费的,技校每学期开学注册报到时,按学期收费,并开具收据。同时,仍应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学生的其它经费开支标准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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