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1994]94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区县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范围和权限的进一步调整和扩大,为保证委托初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区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初审范围和权限的通知》精神,对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做了部分调整和补充,现将有关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规范》认真贯彻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迁址商洽函
一、 区县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程序 凡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区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初审范围和权限的通知》的要求,应由区县工商局负责登记初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审批机关批准后30 天内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外资科(组)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如下:
(一)开业登记:
1、企业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外资科(组)申请开业登记并提交有关登记材料二套。
2、经办人审查合格,予以受理,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简称“申请表”)“经办人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填写执照内容文稿,连同材料一并报科(组)长审查。科(组)长于二个工作日内也在“经办人意见” 一栏中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批。
3、主管局长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在“申请表”中“科处长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
4、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区县工商局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将3份“申请表”,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文稿,名称登记申请表和有关专项审批文件各一份报市局核批。
5、市工商局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核批或核驳,并将材料全部返还区县工商局。
6、区县工商局对市局已核批的企业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取回材料,打照、发照、收费。
7、区县工商局经办人应于执照签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
8、区县工商局应于执照签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区县工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及有关材料的要求》(简称《档案报送要求》)将开业登记材料装订好报市局。
(二)变更登记:
1、企业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外资科(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二套。
2、经办人审查合格,即予以受理,于二个工作日内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批单》“经办人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填写执照变更内容文稿,并将材料报科(组)长审查。
3、科(组)长于二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材料报市局核批。
4、市局于八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核批,并将变更材料返还区县工商局。
5、区县工商局对市局已核批变更的企业,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取回变更登记材料打照、发照、收费。
6、区县工商局经办人于执照签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
7、区县工商局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档案报送要求》将变更材料装订好报市局。
(三)注销登记
1、企业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外资科(组)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二套。
2、经办人审查合格,即予以受理,于二个工作日内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审批单》“经办人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填写好《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证明》,将材料一并报科(组)长审查。
3、科(组)长于二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材料一套报市局核批。
4、市局于八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登记核批,并将注销登记材料连同盖有市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证明》一并返还区县工商局。
5、区县工商局应于市局核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取回注销登记材料,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证明》并收取企业注销公告费。
6、区县工商局经办人于《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证明》签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
7、区县工商局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档案报送办法》的要求将注销登记材料装订好报市局。
二、由区县工商局直接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 凡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区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初审范围和权限的通知》的要求,可由区县工商局直接核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程序如下:
1、企业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外资科(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二套。
2、经办人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于二个工作日内填写变更登记审批单和执照变更文稿,并将材料报科(组)长审查。
3、科(组)长于二个工作日内在“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工商局主管局长审批。
4、局长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准或核驳,并即时将材料返还经办人。
5、经办人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变更登记台帐,将变更材料转计算机室打照。
6、计算机室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打照、发照、收费。
7、经办人于执照签发之日超七个工作日内归档。
8、经办人于执照签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档案报送要求》将变更材料装订好报送市局。
三、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跨区县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登记程序
1、企业向总公司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申请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工商局审查合格后,于四个工作日内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批表”(下称 “审批表”)签署同意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负责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表格。
2、企业持“审批表”和总公司申请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材料一套及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材料二套(含执照副本)到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区县工商局申请开业登记,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区县工商局于四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的材料报市局审批。
3、市局于四个工作日内核准或核驳,核准的将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材料及企业变更材料分别返还业分支(办事)机构和总公司所在地工商局。总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应将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的情况记录在。 4、区县工商同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市局核准的登记材料取回打照、发照、收费。
5、区县工商局经办人于执照签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
6、区县工商局于执照签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档案报送要求》,将变更登记及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材料装订好报市局。
四、外商投资企业跨区县迁移住所的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向新住所所在区县工商局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二套。
2、新住所工商局审查合格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原住所所在区县工商局开出“外商投资企业迁址商洽函”及“回执”(式样附后)。
3、原住所工商局接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回执”上签署是否同意企业迁出的意见,如同意迁出,将“回执”连同原始档案一套以挂号邮寄方式(或委派登记人员)送达新住所所在区县工商局。企业原住所工商局将“企业迁址商洽函”归档,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作出相应处理。
4、新住所工商局接到“回执”及原始档案后,经确认无问题后,再履行《由区县工商局直接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如接到原住所工商局不同意企业证出的“回执”,则负责将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含执照正副本)退还企业。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住所工商局有权在“回执”上签署不同意迁出的意见:
(1)企业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终结的。
(2)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3)有其它不宜迁出的原因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住所所在区县工商局有权退回企业原始档案,并停止理企业的住所变更登记手续。
(1)申请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原始档案或实际情况不符的。
(2)企业档案内容有明显不符合登记规定的。
(3)有其它不宜登记的原因的。
1994年5月13日
附:外商投资企业迁址商洽函(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