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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计划内金属材料实行按平均价供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17 生效日期: 1990-12-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近些年来,随着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整,计划内金属材料出现了多种价格,同一品种、规格、质量的金属材料价格悬殊很大,造成使用单位苦乐不均,负担不合理、成本难以测算,物资分配计划难以执行,同时也不利于消除供应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因此,对计划内金属材料实行按平均价供应势在必行。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有关部门进行了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市物资部门根据本市情况结合外地经验,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的意见,大家普遍认为,在国家短期内难以实现计划内外价格并轨的情况下,对计划内金属材料实行按平均价供应是可行的,而且利大于弊。为此,经研究决定,明年对部分计划内金属材料实行按平均价供应办法,并通知如下:   1.实行按平均价供应的计划内金属材料的范围和品种是,由市金属公司中转供应的计划内钢材、有色金属、铸造生铁等。但为了慎重、稳妥起见,从1991年1月1日起首先对由市金属公司中转供应的普通钢材(不包括进口)开始试行,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扩大到其它品种。
  2.平均价由市物资局组织市金属公司通过测算后提出,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平均价每半年调整一次。
  3.在执行平均价供应工作中,除市金属公司按市物价局批准的综合费率收取的费用外,其盈利和亏损的处理由有关部门确定。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平均价供应工作给予监督和大力支持,并欢迎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便于不断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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