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8]11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凡属生产本通知规定免税货物的企业,均实行资格认定的办法。
二、军队系统所属生产、调拨或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应填制《军队系统企业免税申请认定表》,并出具军队系统办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于1998年3月31日前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对新办生产上述货物的企业,应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60日内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对未按规定申请审批的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四、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军队系统企业免税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 财税字[1997]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