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字[1991]283号
(1993年12月22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3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市属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适应我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需要,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了新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技术等级证书》分为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绿色封皮),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红色封皮)二种,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启用。市劳动局1984年印制尚未签发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蓝色封皮)同时作废。按照市劳动局京劳培发字(1989)379号《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的规定,经市劳动局核准签发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工人考核委员会,可按照各自的权限对技术工人进行考核并签发新的《技术等级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是证明工人技术水平的有效证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逐项填写《技术等级证书》的各项内容;确定工人的技术等级,必须经过认真的考核,并由工人考核委员会盖章,考核单位劳动部门在照片骑缝处盖章生效。各单位新签发的初中级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必须分别编号。
三、各单位1989年11月24日以前,按照市劳动局(84)市劳培字第326号和京劳培发字(1988)82号文件规定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蓝皮本),在今后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时逐步换发新的《技术等级证书》。
四、各工人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合格的工人需要签发技术等级证书时,应填写《签发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花名册》(式样附后),到市劳动局培训处办理购买证书手续,每本工本费1.5元。
五、未经市劳动局批准,各单位自行印发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