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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3 生效日期: 1994-08-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二[1994]52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市农行协商,本市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的管理费自1994年1月起按信用社各项业务收入的2.5%提取。 附: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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