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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国家机关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19 生效日期: 1986-09-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劳人薪[1986]60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
  现将劳人薪(1986)60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 范围:
  1.经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列入一九八五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并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单位,均属于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的范围。
  2.工作人员在脱产学习期间不发奖励工资;在见习、学徒、熟练期间原则上也不发奖励工资,但表现突出者可以发给;新调入机关的人员从起薪之月计发;离休、退休、死亡人员,在离、退休前或死亡前未脱离工作岗位,按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可发给奖励工资的,发至办理离、退休手续之月或死亡之月。
二、 奖励工资标准:
  1.市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按全年不超过人均100元执行。其中,工勤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可暂按原办法执行,不得重复计发。工勤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制奖金水平过高的,主管部门要通过修改定额等办法,适当压缩奖金水平。
  2.各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等问题仍按京企工改字(1986)第4号、京国工改字(1986)第12号文件执行。
  3.近郊各区和各县机关以及市农业各局今年已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承包任务书的,可按承包任务书的协议从严核定奖励工资水平。明年起,按本通知规定的奖励工资标准执行。城区机关今年可暂按原定岗位责任制奖励标准发放,从明年起,按本通知执行。
三、 要求:
  奖励工资的发放必须与岗位责任制结合,依据考核结果每季度或半年发放一次。没有实行岗位责任制或在岗位责任制考核中没有拉开档次的单位不得发放奖励工资。经检查有平均发放者要给予批评直至令其停发奖励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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