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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居民中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0-06 生效日期: 1986-12-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86]12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充分调动公民依法服兵役尽义务的积极性,解除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现结合我市情况,对城镇居民中入伍、家庭生活困难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助,作如下规定∶
一、 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
  1、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ぉ、临时工入伍后,由原所在单位给予照顾和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三十至四十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预算中开支;工业企业由营业外列支;商业企业由费用列支;预算外单位由预算外资金开支。
  2、城镇待业青年以及学生入伍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二十至三十元。补助金凭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证领取。
二、 义务兵服役期间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即停止补助。
  义务兵因犯罪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取消补助。
三、 应征的在职职工从被批准入伍之日起,军龄计算为工龄,在服役期间,遇原单位调整工资时应按同类人员对待。
四、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在退伍时仍保持荣誉的,原有工作的,由原所在单位晋升一级工资;新安排工作的,高定一级工资。
五、 此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入伍并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亦按此规定执行,一九八六年底以前不再补发补助金。
六、 对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仍按市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京政发(1985ぉ160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征兵办公室
民政局
财政局
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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