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86]12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充分调动公民依法服兵役尽义务的积极性,解除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现结合我市情况,对城镇居民中入伍、家庭生活困难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助,作如下规定∶
一、 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
1、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ぉ、临时工入伍后,由原所在单位给予照顾和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三十至四十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预算中开支;工业企业由营业外列支;商业企业由费用列支;预算外单位由预算外资金开支。
2、城镇待业青年以及学生入伍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二十至三十元。补助金凭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证领取。
二、 义务兵服役期间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即停止补助。
义务兵因犯罪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取消补助。
三、 应征的在职职工从被批准入伍之日起,军龄计算为工龄,在服役期间,遇原单位调整工资时应按同类人员对待。
四、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在退伍时仍保持荣誉的,原有工作的,由原所在单位晋升一级工资;新安排工作的,高定一级工资。
五、 此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入伍并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亦按此规定执行,一九八六年底以前不再补发补助金。
六、 对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仍按市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京政发(1985ぉ160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征兵办公室
民政局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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