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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7 生效日期: 1998-07-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联发[1998]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3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是国家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任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本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为加强对此项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省里由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和省地税局税政一、二处组成专项检查办公室,各市、地国、地税局也应建立联合检查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检查的具体要求。此项检查采取市、地统一检查为主,省局抽查的办法,即:市、地国、地税局联合组织检查,统一对所属县(市)、区进行检查。具体安排上,对应纳增值税企业,由联合检查组统一下户,共同检查增值税及所得税;对应纳营业税企业,由地税局自行检查。省国、地税局组成检查组验收,拟选择一市一县重点抽查。

  三、检查结束后,各市、地国、地税局应于9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专项检查统计表分别上报省国、地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1998年3月21日
国税函[1998]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普通反映,目前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以下简称福利、校办企业)在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存在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平等矛盾。为了摸清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福利、校办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检查面不得少于总户数的20%。检查时期为1996年及1997年纳税情况,如有必要可追查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享受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福利、校办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减少应税收入;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有意不索取购货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取暴利;
  (四)校办企业谎报亏损,骗取增值税退税;
  (五)享受流转税、所得税减免以及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偷骗流转税、所得税问题。
  三、检查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由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组织协调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可由国税局牵头组织成立联合检查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检查方案,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做到既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避免交叉下户、重复检查的现象。
  (二)对企业检查要全面彻底,查一户清一户,凡检查出的偷骗税问题和骗取税款返还问题,要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对偷骗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迭惩处。
  (三)检查结束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汇总并逐级上报检查情况,要求情况全面、具体,数据准确,具有说服力,要提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其中《福利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1)和《校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2)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3)、《校办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4)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
  (四)这次专项检查全国统一从7月1日开始到8月底结束,9月底以前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向总局上报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以及各种专项检查统计表。
附件:1、福利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2、校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3、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4、校办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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