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2]136号
(2002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为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内部经营机制,鼓励到社会待业的企业富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富余人员申请个体经营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个体经营条件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二、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安排个体经营场地和分配摊群市场的摊位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审批,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给以方便。
三、各区、县劳动局对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条件并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将应领取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四、各区、县劳动局要严格控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雇用外地做工人员数量,为企业富余人员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对他们自愿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就业给予优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