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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200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 2002-09-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财会考[2002]16号)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我市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科目: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分为初级、中级两种。初级资格考试设两个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设四个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 
  (一)、中级会计实务 
  (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中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从2001年起实行滚动考试。滚动考试周期为两年,即考试获取资格证书的条件是: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对于跨年度、跨省区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如果第一年在原考区考试已经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第二年需在异地报名考试的,由原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一份自行存档,一份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省内跨地区的,报省会计考办备案),一份寄往新考区考试管理机构以建立档案,一份交考生自带在报名时连同其他证件一并审核。原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后,对该考生的成绩档案做销号处理,新考区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证明为该考生在当地建立新的档案,其档案号不变。 
  二、报名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证或持有异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已在深圳财政部门注册登记的。 
  (二)报考初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报考中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上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专业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2002年12月底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考试时间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在2003年5月24、25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表略)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从2002年9月11日起至9月24日止,节假日照常报名,逾期不予办理。考生可到各报名点领取报名表。 
  五、报名手续:报考人员须填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并按规定填涂报名信息卡(考生必须在报名信息卡背页粘贴相片,相片须粘贴在规定的红方框内,按红方框内上、下方向正确粘贴相片,切勿倒贴),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会计证、毕业证和其它有关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小1寸黑白光面免冠正面同底相片(初、中级各三张,含贴报名表的相片)。所提供的原件必须真实,如发现假证件,没收其假证件,并纪录在案,两年内不得再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另根据上级规定,在领取资格证书时须交验学历等证件原件,因此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能报考,否则报考后考试成绩无效。 
  六、报名收费:初级、中级均按每科50元收取。 
  七、考试用书:考试用书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用书。 
 
 
深圳市财政局 
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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