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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19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1 生效日期: 1998-09-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按照国务院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各级人民银行在做好本身的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组织、领导好所辖金融机构自查、抽查、问题处理及整顿验收工作。

  二、各级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都要成立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抓好这项工作。

  三、这次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查、复查、抽查阶段。从1998年9月初开始至11月15日,各金融机构自查和复查。从11月15日至12月末,各级人民银行对所辖机构进行抽查。第二阶段,从1999年1月初至3月末,对自查和抽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第三阶段,从1999年4月初至6月末,将自查、复查、抽查情况分别汇总,报上级机构。第四阶段,从1999年7月初至12月末,各级银行根据整顿情况,进行整章建制。

  四、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查,对不认真自查或隐瞒不报的,在人民银行抽查中,一经发现,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五、对几个具体问题的明确:(一)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将自查、复查报告及附表报上级机构的同时,报同级人民银行。同级人民银行要认真审核,对清查不合格的,要责其重新清查。(二)各级人民银行对自身的帐外帐及违规经营要认真清查,并逐级上报。同时,对所辖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的抽查报告及报表汇总报上一级人民银行。(三)复查、抽查工作要严格按国务院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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