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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工业小区、乡镇工业小区规划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03 生效日期: 1994-12-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4]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规划建设本市区、县工业小区、乡镇工业小区,促进全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区、县工业小区、乡镇工业小区规划和建设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关于区县工业小区规划的审批权限
  远郊区、县属工业小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即: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及管线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工业区详细规划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六图两书”)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区、县审批权限范围内入区项目的规划由区、县规划部门审批;近郊区属工业小区总体规划和“六图两书”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区审批权限范围内入区项目的规划由区规划部门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远郊区、县属工业小区建设所需用地,由市政府一次性批准统一征地后,由市规划部门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项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同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关于区、县工业小区土地出让金的上交与返还
  区、县工业小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应纳入预算,专项安排,不得挪作它用。土地有偿使用返还部分,由区、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区、县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
  近郊区工业小区土地出让金的60%由市财政局按季返还区财政。
  远郊区、县工业小区土地出让金收入,5年内(从1992年6月1日起,至1997年5月31日止)全部由区、县留用。

  三、关于乡镇工业小区规划建设的审批原则
  乡镇工业小区的选址定点,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有条件的乡镇,原则上规划一个工业小区,其用地和建设规模要严格控制。耕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永久绿化隔离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等特定区域内不得安排乡镇工业小区。建立乡镇工业小区,由区、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乡镇工业小区要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总体规划(比例尺1∶10000)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比例尺1∶2000),并达到“六图两书”的要求。乡工业小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镇工业小区总体规划由首规委办公室审批。乡镇工业小区详细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远郊区由区、县规划部门负责,近郊区仍按现行审批权限执行。区、县审批的规划文件,分别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规划建设乡镇工业小区,要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设项目的防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此项工作由市、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此外,乡镇工业小区周围要开辟宽度为50米的绿化隔离带,绿化面积要达到50%。

  四、关于乡镇工业小区土地的使用
  乡镇工业小区建设所需用地统一规划后,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按审批权限由市、区县一次或多次批准占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项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生产型项目用地,可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但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非生产型项目用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要求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类企业,其土地应征为国有,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当前,各区、县要加快乡镇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同时,市政府规划部门要加快对现有188个乡镇工业小区进行审定,积极引导乡镇大的项目进入区、县属工业小区。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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