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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停产整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退休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04 生效日期: 1992-09-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筹发字[1992]346号
经市政府有关委、办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少数已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的市属企业和区、县所属企业进行停产整顿(以下简称停产整顿企业)。为了保证停产整顿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停产整顿企业,在其整顿期间,仍在岗位工作的统筹职工的工资总额,要作为计提统筹基金的基数,继续提取统筹基金;享受待业救济金的厂内待业人员,其领取的待业救济金不计入统筹职工工资总额,不计提统筹退休基金。
  2.停产整顿企业中的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属于退休基金统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之外的由企业自行解决。
  3.退休职工的医药费不属于退休基金统筹项目,因此,不得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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