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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使用劳动部统一印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25 生效日期: 1992-09-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字[1992]37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和京劳培发字(1991)283号《关于启用新的〈技术等级证书〉的通知》要求,我市自1992年10月起,使用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证书》,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技术等级证书》分初级(绿色)、中级(蓝色)、高级(棕红色)三种。实行初、中、高三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签发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实行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一、二、三级签发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四、五、六级签发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七、八级签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商业、饮食、服务、修理业的工种,特级师签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一、二、三级师签发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以下技术等级签发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并在评定技术等级栏目内注明实际达到的技术等级。

  二、我市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备录栏目中加盖“北京市劳动局工人考核专用章”有效。

  三、《技术等级证书》签发按京劳培发字(1991)283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填写《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花名册》(式样附后)。

  四、各工人考核委员会对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按初、中、高级分别编号,同一工人考核委员会发放的同级技术等级证书号不得重复。

  五、《技术等级证书》中的考核种类栏目,按照《工人考核条例》第二章、第五条中规定的种类填写。

  六、调出我市的在职工人,须持原《技术等级证书》到市劳动局换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加盖“北京市劳动局工人考核专用章”方为有效。外省市调入我市的在职工人应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加盖印章的证书,到市劳动局换证。

  七、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技术工人,其《技术等级证书》按市劳动局、司法局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京劳培发字(1992)109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1991年8月20日启用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绿色、红色)仍然有效。1989年11月24日以前签发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蓝色)各单位应在1994年底以前通过升级考核、本等级考核的办法,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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